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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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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JJ15165901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澄迈县。2017年4月27日,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2017年5月12日,梁某某到澄迈县司法局报到,由瑞溪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 4 月 19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梁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澄迈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澄迈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于4月20日组织对被告人梁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梁某某居住地作业区干部、家属及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澄迈县司法局审核,于4月22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2日,澄迈县司法局收到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梁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12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12日,梁某某到澄迈县司法局报到。澄迈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瑞溪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治保主任、志愿者、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梁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梁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梁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瑞溪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首先要把好入口关,在调查评估、入矫阶段严格依照规章制度执行,从而使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端正态度,自觉服从管理,以便于社区矫正后续工作开展,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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