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JJ15165863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田某,男,1970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484.26元。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2018年5月7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司法局对田某是否适用矫正进行调查评估。
收到委托调查函后,海原县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矫正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指派下辖的司法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司法所第一时间就田某的居所环境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展开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征求了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田某所在村委会等意见。2月13日,海原县司法局经研究,作出评估意见,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回函。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接收情况
2018年5月7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田某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固原监狱工作人员带服刑人员及材料当面到海原县司法局进行交接手续,司法局矫正股第一时间核对材料文书,并接收田某成为社区服刑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田某进行首次谈话,讲明其身份,告知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下发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单,告知其在户籍所在司法所进行报到,接收社区矫正。
5月10日,田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对确认田某身份信息后,办理了相关社区矫正手续、完善了个人档案、在系统内录入相关信息,并在现场开通手机定位,告知其等待入矫宣告通知。
(三)组织宣告等情况
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田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矫正工作者、村委会干部、志愿者及田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研究制订了对田某的矫正方案。
当日,司法所举行田某入矫宣告仪式。入矫宣告在司法所举行,由司法所所长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和田某均到场。司法所所长向田某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强调了要遵守日常报到、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请假销假等矫正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同时告知其在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为社区社区服刑人员切实悔过自新、确保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对田某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并制作笔录,详细告知其裁(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矫正期限、接受矫正应当遵守的矫正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同时询问田某家庭个人情况以及未来打算,鼓励其珍惜矫正相对自由的改造环境,重新振作,自食其力,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田某加入了“乡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并学会利用微信功能接收司法所监管指令和教育内容;司法所还向田某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学习笔记、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手册,要求其多花时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悉知晓并切实遵守。
【小结】
接收入矫是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矫正机构进行教育改造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田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让其感受到了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现在的环境较之前在监狱服刑,只是改变了监管的环境。通过入矫宣告、教育谈话,为司法所做好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打好基础,也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规守法,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