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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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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JJ15165859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付某某(化名),男,200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13日,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付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3月13日,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指派上清寺司法所对付某某开展调查评估。上清寺司法所立即指派两名社会调查员(其中一名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向付某某的父母、邻居金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王某等了解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形成调查笔录,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付某某的父母愿意接受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对其加强监管,配合司法所做好教育帮教工作。周围邻居和社区居委会认为付某某回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辖区造成负面影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2017年3月21日,渝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了付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向重庆市江北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9日,渝中区司法局收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罪犯付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9日,付某某到渝中区司法局报到。渝中区司法局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上清寺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11日,付某某到上清寺司法所首次报到,因付某某是未成年人,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单独宣告。重点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有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要求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接受教育矫正,同时也不要耽误学业,付某某表示会服从监管,好好改造。司法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对付某某确定矫正小组时,挑选了熟悉青少年特点的司法所所长、户籍民警、社区主任、综治委员以及付某某的父亲等人员为矫正小组成员,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鉴于付某某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对付某某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采取了不公开的方式,向付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付某某被限制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入矫接收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针对付某某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等特殊情况,拟定了有益于其健康成长的监督管理及教育矫正方案。

【小结】

本案例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依法接收入矫,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群体,主要是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依法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和身份保护。为此,司法所不仅采取了不公开的入矫宣告方式,挑选了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组成矫正小组,还单独制定了既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的矫正方案。上述措施的落实,为未成年人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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