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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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165826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6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阳泉市城区,居住地为阳泉市开发区。案发前为阳泉市矿务局技校学生,案发时尚未成年,2015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止。
家庭背景及主要社会关系:刘某系家中独子,家境良好,有三个姐姐;与社会上的闲散青年为伍后,作为帮凶参与了抢劫行为。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10日,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阳泉市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阳泉市城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当地派出所、家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18日经阳泉市城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5年3月20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5年9月28日,阳泉市城区司法局收到了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9月28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9月28日,刘某到阳泉市城区司法局报到。阳泉市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组织宣告、明确纪律,端正其服刑身份。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干部、其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刘某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中,应该坚持管理、教育和帮助相结合, 做到因人管理,分类施教和诚心帮教相结合。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时,还应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和劳动等方面的教育,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所遇到的困难。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在矫正工作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的管理、教育方法,诚心关爱和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才能拉近与他们之间距离,使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工作更加扎实有力。
本案例中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尚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人文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