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JJ151650631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女,197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吴某高位截瘫,无父母,日常起居靠哥嫂偶尔照顾,因生活来源有限,便在家通过手机贩卖毒品,后因贩毒行为暴露被逮捕。2017年6月30日,被珠山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矫正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起。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3月11日经袁州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3月12日向晋城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5日,宜春市袁州司法局收到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4月5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4月17日,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寨下司法所所长陪同刘某家属一同前往山西省晋城市看守所将刘某接回,到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报到。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寨下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4月21日,刘某到寨下司法所报到,接受监管。
(三)组织宣告情况
寨下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镇干部、派出所干警、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组成的“五管一”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寨下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向刘某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告诫刘某明确身份意识、权利义务和违规后果,勉励其珍惜机会、重拾信心。之后,又与其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其职责及利害关系,听取其家属的表态。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必须把握四个关键点,一是做好审判前调查评估,二是查验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三是做好人员接收,四是依法组织入矫宣告仪式。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派工作人员前往罪犯服刑的看守所将其接回,实现人员无缝对接,严把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的第一关。同时,组织庄重严肃的入矫仪式,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法律的庄重和威严,进一步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