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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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164663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烟台龙口市。2019年1月,因犯盗窃事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9年1月29日,李某某到龙口市司法局报到。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22日,龙口市司法局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8年12月23日,根据龙口市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暂行)》等文件规定,龙口市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龙口市司法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详细询问了其住所、家庭、人际关系、邻里相处、工作、业余兴趣爱好、性格脾气和身体状态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随后,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村两委干部,详细了解了被告人李某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适用缓刑对村里影响程度等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了解,被告人李某某平时遵纪守法,但其文化水平有限,喝酒后自控能力较差。工作人员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记录情况。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报龙口市司法局分管局长。2018年12月26日,经龙口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于当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反馈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9年1月22日上午,龙口市司法局收到了龙口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9年1月23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9年1月29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到龙口市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市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李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李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李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在心理矫治室为李某某做了心理测试,并进行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当天下午,李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李某某之父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李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服从管理。同时,也向李某某宣告了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