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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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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J15164640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付某,男,193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2017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被害人接触,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付某系退伍军人,丧偶多年,育有三子(二子一女),子女均定居外地或长期在外地务工,常年独居,靠每月国家补贴的550元生活费和捡垃圾为生。2016年10月,被害人无名氏因精神问题,自己来到付某家中,付某见其可怜,给被害人无名氏吃喝,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付某不懂法,不知与这种无性防卫能力人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6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发函委托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4月7日,重庆市丰都县司法局根据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指派高镇司法所对付某开展调查评估。高镇司法所立即指派两名社会调查员(其中一名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开展调查,调查走访了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谭某、邻居任某等,均表示将付某纳入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7年4月14日,丰都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领导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了付某适宜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2017年4月16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抄送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日,丰都县司法局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对罪犯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2日送达了回执。同时电话通知付某到丰都县司法局报到办理接收登记手续,但付某电话无人接听,丰都县司法局随即委托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告知付某,发现付某哮喘严重,暂时无法到丰都县司法局报到。

丰都县司法局考虑到付某年迈生病不方便的特殊性,于2017年5月5日会同高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到付某家中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向其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简要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询问付某目前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告知其病好后应及时到高镇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8日,付某到高镇司法所报到。高镇司法所向付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告知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依法被限制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并要求付某学习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中的部分内容,特别是重点学习禁止令方面的有关规定。高镇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并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加强对付某平时生活的监管。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本案中的社区服刑人员付某属空巢老人因生活孤寂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接收入矫环节对这种特殊人员尤其重要,通过走访入户接收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通过入矫宣告、教育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两者的结合更加有利于增强付某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促使其在司法所矫正教育的前提下,得到一定的关心照顾,不再无知犯法,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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