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葛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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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JJ15164618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葛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涡阳县。2012年1月18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公用设施电信设施罪,被涡阳县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后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2月10日,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对拟适用假释罪犯葛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涡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涡阳县司法局根据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葛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小高村委会和葛某某等附近村民,并作了调查笔录,2015月3月9日经涡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5年3月10日向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葛某接收情况
2015年7月19日,涡阳县司法局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假释证明书,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5年7月20日送达回执。
2015年7月19日,社区服刑人员葛某到涡阳县司法局报到。涡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龙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龙山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葛某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有司法所干警、小高村委会主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葛某女儿。社区服刑人员葛某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龙山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葛某后组织了入矫宣告,明确告诉其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增强其接受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告了社区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等有关事项。龙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对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更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进行个性化管理。因为像葛某一样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从监狱假释后,面对亲人和朋友心里会有一种自卑感,思想负担较重,一时很难适应。司法所要循循善诱,进行心里疏导和情感交流,力所能及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生活及工作上的存在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安其身,暖其心,稳其行,并通过其家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密切配合,打开其心扉,让他放下思想包袱,自觉接受矫正,服从管理,从而顺利适应社会,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