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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被告易某参与邓某甲诉其离婚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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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LGLD158994580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情简介】

邓某甲与易某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2月8日在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夫妻感情较好。因易某身体原因,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于2003年收养一男婴,取名邓某乙。

易某于2003年被诊断为患有卵巢癌,于2015年被诊断为患有高血压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二型糖尿病,于2018年被诊断为有高危型、低危型人乳头状瘤病毒感染。常德市某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易某患有高血压、二型糖尿病、人乳头状瘤病毒感染(HPV)需长期积极治疗,定期复查,每年需检查、治疗费用预计在12703.3元,如病情有变化(如子宫癌切除术后等)可申请重新鉴定。

2017年7月6日,邓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于2018年5月8日,邓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财产,养子邓某乙归易某抚养。易某委托律师,代理她参加诉讼。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被告易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不宜判决离婚

1、被告身体状况差,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做法,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违反了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以被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基本的治疗费用每年需要1万多年,尚不包括住院治疗。在被告未患病时,被告倾其所有和原告成立了家庭,二人相扶18年,在被告身患重大疾病时,原告却抛弃二人将近20年的夫妻情份,在被告最需要原告帮扶时提出离婚,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应得到支持。

2、原、被告的养子目前正处于叛逆期,经常逃学,彻夜不归。被告由于身体原因,在管教孩子方面难免力不从心。原告作为其养父,应尽到其作为父亲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个人感情的事置孩子成长于不顾。更何况被告对二人的感情仍抱有期待。

3、原告无证据证明二人感情已破裂。原告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在休庭后双方亲友发生肢体冲突证明二人感情已破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本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为了维系这段夫妻感情,在双方冲突后对亲友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使矛盾得到解决。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对婚前财产约定书的理解:

从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所有财产为326709.5元,男方实际上并没有个人财产在里面,全部都是被告的个人财产。二人婚后的所有收益都是以被告的个人财产经营而来。

按照《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计算本案的自然增值: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居民消费增长的变化。按照居民消费增长,1999居民消息值为41914.9亿元,2017年GDP为317509.7亿元,2017年是1999年的7.6倍,则原来的32万,现在价值约为248万元。如法院需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茶厂的房屋

登记在原告母亲名下的位于茶厂的三间房屋,为原、被告婚内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原告已收取的工程款

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自2009年以来,原告收取的工程款预计在800万左右,但这些工程款均未交付于被告,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澧阳东路的三间门面

该门面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系被告个人所有。

5、书香名邸的房屋一套

婚内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

6、石门县某装潢有限公司

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股权系双方共同财产。

三、孩子抚养费

孩子自愿跟随被告生活,抚养权应归被告。根据原告工程款的收入状况,应按其收入的30%支付孩子抚养费。即按照年收入50万元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身患重大疾病,如法院判决离婚应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治疗的费用,并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不准予邓某甲与易某离婚。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邓某甲、易某系自由恋爱,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并收养一子,双方应该建立了较好地夫妻感情。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后,邓某甲、易某均应该认真反思在维系家庭,缓和夫妻矛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做自我批评,积极沟通,相互谅解,才能和好如初。

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目前正值孩子成长、学习的关键时期,父母的离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易某现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邓某甲担负起家庭的责任,给予易某更多的关心与关爱。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了易某能在心情愉悦环境下身体得到康复,邓某甲应该重回易某身边,尽到丈夫应有的责任。只要邓某甲、易某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邓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故对邓某甲要求与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一、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是什么?

本案例是典型的离婚纠纷,起诉离婚时,展开离婚纠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各项问题都离不开“离”与“不离”的确定,此时,法院会考量夫妻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列举了十四种情形作为参考。本案中,邓某甲提出与易某离婚,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

本案中,还涉及了夫妻之间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该义务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需尽力照顾等。

本案中,易某身患多种疾病,治疗费用昂贵,生活困难,邓某甲应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即使双方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不意味着免除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当夫妻一方患病或者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时,另一方有抚养能力但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遗弃罪,将面临刑事惩罚。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夫妻离婚后,双方就不再负担相互抚养的义务。但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邓某甲提出离婚,并提出平均分割财产,不论能否离成,本身就违背了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法理。

【结语和建议】

离婚纠纷是民事纠纷中的非常普遍的一类。本案是一起未改变原告的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未判决离婚的例子。

根据司法实务来看,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离婚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就被判离的案例并不多,对于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来说,原告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就会判决离婚,这属于实务经验。

本案中,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离婚诉讼中,法院需要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这一点,需要在个案中综合法理与情理进行运用和判断。即使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财产分割的要求,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条件仍然不充分,且考虑被告方的身体状况和子女成长环境的健全,法院最终做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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