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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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J151645900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男,199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2016年4月,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2016年5月9日,汪某某到闽侯县司法局报到,由南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2月22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汪某某,以发函件的形式委托闽侯县司法局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闽侯县司法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及时要求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汪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汪某某的直系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2月28日经闽侯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供了适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9日,闽侯县司法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汪某某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检查,其法律文书完备,并于2016年5月9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5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到闽侯县司法局报到。闽侯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汪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负责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监护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确定汪某某的母亲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是由于汪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系初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罪犯汪某某,帮其树立正确人生观,希望其母亲能够从思想上、心理上给予汪某某更多的疏导,经常与其沟通交流,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母爱亲情的关爱。为给汪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汪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汪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汪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汪某某表示,一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训,积极改造,重新认识发掘自我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小结】
做好审前调查工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的基本前提,在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判决前,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前介入,对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以及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为法庭恰当处理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这不仅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也确保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为适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促使其更好地回归与适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