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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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J151644168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化名),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梨树县,现居住地为吉林省和龙市。2015年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刑期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2016年2月15日,杨某到和龙市司法局报到,由和龙市司法局崇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月25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和龙市司法局对杨某进行调查评估。
和龙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和龙市人民法院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吉林省关于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吉司发【2012】67号)等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杨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家庭五口人,其妻子一直在操持家务,大儿子在吉林省梨树县工作,二儿子在吉林省白山市工作,女儿在吉林省敦化市工作,杨某本人一直在家务农。2015年6月4日18时20分许,杨某驾驶大型四轮拖拉机,因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杨某受伤、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朱某受轻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在事故现场向和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朱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与张某家属、朱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张某、朱某的家属谅解。1月28日经和龙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月28日向和龙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23日,和龙市司法局收到了和龙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2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2月23日当日,杨某到和龙市司法局崇善司法所报到。崇善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杨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杨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和龙市司法局崇善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交通肇事后,能够及时向所辖公安交通警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救助受害人,主动诚恳的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逃避法律的追究,对这类过失犯罪行为法律上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在其矫正期间加强教育引导及日常管理,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