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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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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J15164393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8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2月5日,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对其居住社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谢家集区司法局收到的凤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组成由区社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查小组,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直系亲属等人员,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王某的邻里关系、有无前科、不良习惯、对村里影响等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经调查了解,被告人王某平时能够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能够认识到自身所犯罪的过错,并已缴纳法院判处的罚金,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8年12月10日,综合调查小组调查结果,经谢家集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8年12月13日向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2月28日,谢家集区司法局收到了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备案,并于当日向原判法院送达了回执。当天,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王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在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1月7日,王某到谢家集区司法局报到。谢家集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工作人员给王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的有关规定,要求陈某必须保持手机畅通,严禁不请假外出。区矫正中心还安排王某学习了《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管理规范教育片》、《安徽省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警示教育片》,进行了监管管理行为知识测试,并将相关材料存入王某社区矫正执法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月8日,王某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工作档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委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及义务。当日,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司法所所长、王某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王某要遵守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并告知其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和司法所开展沟通,及时反馈王某遵纪守法、学习工作、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宣告仪式结束后,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入矫谈话,告诫他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强化其接受监管教育的自觉性,要求王某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管理和教育。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发现有部分社区矫正期限较短的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种错误思想认识,他们通常认为自己已经被法院判刑,还赔偿了受害人损失,接受社区矫正只是走走过场,司法行政机关不必太较真。对于有这种错误思想认识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规范的宣告仪式,能够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认识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并最终通过积极矫正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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