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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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1643715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化名),男,196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红安县。198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黄某身患艾滋病,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9月7日作出对黄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2日上午,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一行5人,押送罪犯黄某到红安县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送达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保外就医病情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确认相关法律文书完备后,当即送达回执。之后,红安县司法局当场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按受社区矫正。
红安县司法局鉴于罪犯黄某情况特殊,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黄冈市司法局。并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县疾控中心进行了通报和协调联系,以便在今后对黄某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黄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干部、黄某的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黄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身患艾滋病,情况特殊,红安县司法局专门召集红安县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其所属村委会负责人召开协调会,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监管、生活及就医情况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安全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小结】
现阶段,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的艾滋病社区服刑人员会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把他们当成一名普通的社区服刑人员来看待,但同时又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教育矫正工作,并且要协调联系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