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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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164369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武夷山市。2017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11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江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武夷山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武夷山市司法局收到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江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了江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上梅司法所所长与社区矫正工作者通过对江某和其妻子的调查得知,江某于199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进入监狱服刑。江某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获得五次减刑,于2002年改判有期徒刑19年,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鉴于江某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出狱后是否还有仇视社会的情绪持有怀疑态度。调查过程中,江某表示非常后悔,对不起妻子,并坚定表示日后他要遵纪守法,为家庭的责任不断努力,不辜负妻子对其真挚的感情。8月17日经武夷山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8月17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5日,武夷山市司法局收到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罪犯江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6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6日,江某到武夷山市司法局报到。武夷山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上梅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为给江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江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江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上梅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审前调查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正确适用非监禁刑罚提供了参考建议,因此调查评估一定要客观真实,不能主观臆断。本案中江某以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属于暴力型犯罪,司法所接到该审前调查时并没有主观给被调查人下否定结论,而是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对被调查人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做了全面的调查,结合调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
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巩固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步骤,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抓社区矫正入矫关。社区矫正宣告作为入矫工作的起点,规范严肃的矫正宣告有利于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矫正宣告时应做到:一是要让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身份,认罪服法,对当前的罪行从思想根源上认真悔改;二是要让社区服刑人员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做人做事;三是要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服从监管,多做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对未来生活要充满信心,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