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范某诉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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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9460853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是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因公司经营需要,陈某及其控制的某公司多次向范某借款,2011年底本息清结后,自2012年某公司和陈某又多次向范某借款,借款期间会穿插多次还本付息,2014年10月,某公司施工某工程,将大量借款用于施工。截止到2017年3月,扣除已还利息,尚欠本息3622万,某公司及陈某就3622万元出具了新的借条并约定月息2分,收回了旧借条。2017年3月31日,某公司及陈某又出具《还借款保证书》,承诺以某小学工程拨款偿还借款。因工程拨款后某公司没有偿还借款,范某起诉。
本案中,范某出借款项均是借用家人和亲属的账户,转出款项的银行账户涉及19个,借款跨度5年之久,借款笔数多达50多笔,在借款期间,某公司及陈某接收借款以及还本付息多使用某公司财务人员账户和陈某账户,期间还本 24 笔,还息26笔,涉及银行账户8个。所以本案借款事实非常混乱、举证非常困难。
作为本案被告的某公司及陈某在本案中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并提出抗辩理由:1、范某没有支付出借款项,范某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2、2017年借条中的3622万元无出借的银行流水记录,借款事实不清;3、其与范某是资金往来,不是借款,不存在利息约定,所有向范某及其亲属的转账都不包含利息;4、某公司不是借款人,其在借条及《还借款保证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不知情,某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范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范某主体适格,代为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卡所有人共五人,均为原告的近亲属,实际转款人均出具证明证实转款为原告所有。
第二,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范某通过自行查询和法院调取的方式将双方的往来流水全部调取出来作为证据提供,这些证据与某公司及陈某自认的所谓资金往来的款项能够基本印证,同时范某提供了记载借贷往来的原始账本,其中有双方自2012年至诉讼期间的借款本金以及还款本息的详细记录,经逐笔比对,与银行流水能够相印证。
第三,双方有约定利息,范某提供了2017年新借条更换前的三张旧借条复印件,记录了三笔款项的利息标准。该利息标准与原始账本记录的对方支付利息的金额能够相互印证,而某公司和陈某还款的银行流水也与此相互印证。
第四,《借条》和《借还款保证书》《保证书》真实有效,某公司应担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法人公章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其多次在借贷手续上盖章恰恰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五,息转本合法有效。2017年借条中的欠款金额3622万元是由尚欠本金和尚欠利息合并计算得出的,某公司和陈某在欠款金额为3622万元的借条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就是对息转本的确认,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中息转本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某公司偿还范某本金3574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的认定,只是在判项中将本金分成了三笔,按不同利息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一笔本金26465376及月利息1.5%,一笔本金3180000以及月利息2%,一笔500000及月利息2%计算)。
【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556号判决书 ;
二审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冀民终697号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民间借贷的案例,涉及民间借贷案件中诸多的敏感问题: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借款事实问题、息转本的问题和利息约定有无的问题。
关于范某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的特点就是他人代为支付出借款项,而且涉及多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范某向证明自己的原告主体资格,就需要履行严格的证明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本案中,范某不仅提供了每个付款主体的银行流水,而且每个付款的自然人都出庭作证、法人单位也出都具了证明,说明了款项与范某的关系以及受范某指示出借给xx公司和陈某的事实经过。由于自然人是范某的近亲属,法人单位是范某百分百持股的公司,所以法院认定范某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事实的问题,这是每一个民间借贷案件都需要证明的问题,只是本案的借贷关系笔数繁多,出借、还本、付息交叉进行,且出借和收取款项的主体不特定。这就直接导致举证责任异常繁重。可以说,作为本案证据的借条、《借还款保证书》、银行流水、范某的原始账本、某公司和陈某的自认的往来款项,哪一个也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本案的借贷事实是综合全案的所有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互相印证才得以水落石出的。本案两级法院正是从证据链出发,才查清案件事实。
关于息转本的问题。本案2017年的借条并没有明确写出息转本的字样,但是该借条中的金额是由剩余借款本金和尚欠利息构成,两审法院予以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利息中存在部分借款利率超过24%,所以该借条中转为本金的利息金额不准确。这也是二审法院将欠款本金按照利息标准分为三笔分别计算的原因。可以说,二审法院的判项更为精准。
关于利息有无的问题,在本案中,也是通过证据链来认定的,三张旧借条的复印件有明确的利息约定,某公司和陈某部分还款有零有整,且该金额与当期的利息金额完全吻合。一笔吻合是巧合,但是多达十几笔都完全吻合绝不是偶然。所以,两审法院对涉案借款的利息予以支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终归是事实,抽丝剥茧、水落石出,证据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好武器。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在当下时有发生,且在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掌握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基本常识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是非常现实和非常必要的。
通过这个案例,在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我们给出如下建议:1、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是否支付利息要约定清楚;2、为了便于事后说明情况方便,建议作废旧借条、出具新的借条时,尽量不要将旧借条交还给借款人或者撕毁,而是在新借条上表明之前的借条作废,把旧借条保留在出借人手中;3、出借款项尽量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付款,且通过银行等第三方平台进行,以便时候随时可以查询;如果需要使用他人账户付款,出具委托书并让受委托付款的人签字留存;4、转账时对款项用途进行备注,已被查考;5、对方收款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账户,否则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指定他人账户为收款账户;6、如果有多笔借款,最好自己做个记录,便于有针对性的提供银行流水;7、息转本一定要另行出具借条,并在借款中将息转本的事实表述清楚。8、对长期借款应当在一定周期内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