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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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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J151643461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魏某(化名),男,197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16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2日,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收到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魏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绥化市司法局《绥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魏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魏某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16日,经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 认为魏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影响不大,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魏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10日,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收到了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魏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遂于当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1月10日,魏某到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报到。绥化市北林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康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月10日,魏某到康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魏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魏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北林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魏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又向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平时行踪、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向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等有关事项。通过入矫宗宣告仪式,使魏某认识到了社区矫正工作这一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为其日后端正矫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各项规定打下了基础。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魏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为以后顺利对其进行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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