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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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164303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016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4月19日,川汇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川汇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川汇区司法局收到川汇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社区、陈某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川汇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同日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6年5月25日,川汇区司法局收到了川汇区法院对罪犯陈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16年5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到川汇区司法局报到。川汇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陈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伏法、遵守纪律、到所报告、社区服务、法律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要做好法律文书的接收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县(市、区)司法局完成接收手续后,应告知社区服刑人员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并与司法所做好衔接,防止在此期间出现脱管。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难度大,惩戒措施少,因此,在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或组织宣告时既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更要强调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充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使其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减少和杜绝重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