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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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1643018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1996年10月因吸毒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4月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核实其居住地,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古城司法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居委会,实地走访其居住地点,考察其居住环境等因素。其妻子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公租房租赁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验证并留存复印件。
7月6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古城司法所研究,形成了居住地核实情况的回函,于2017年7月6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核实情况,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1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刘某已于7月5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签署了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017年7月24日,刘某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签署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古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实施电子监管,让其签署了电子监管告知书,并佩戴上电子监管腕表。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社会工作者、居委会干部、公安民警、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各自的职责,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017年7月26日,古城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及刘某居住地公安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妻子在古城司法所内对刘某进行入矫宣告。向其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强调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每周电话报到,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等要求。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向刘某强调矫正期间不得出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等要求。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古城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在入矫宣告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初始教育。鉴于其有吸毒史,且多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司法所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遇到事情要冷静。
刘某填写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一表》,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填写的情况进行了评分,并形成了评估报告。根据评估量表情况和刘某的实际表现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通过接收入矫时的初始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心理疏导以及生活方面的帮扶,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感受到在法律的严肃性之外还有人文关怀,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在生活和心理上尽快转变,适应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安全平稳的渡过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