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滑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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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JJ15164296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滑某(化名),男,196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长垣县。2014年4月,因犯贪污罪被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因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7月13日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月4日,河南省新乡监狱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滑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垣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长垣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滑某的居所情况、身体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滑某居住地派出所、原工作单位、村委会、家属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1月15日经长垣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河南省新乡监狱送达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滑某接收情况
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新乡监狱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滑某押送至长垣县司法局,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长垣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滑、某家属原、单位领导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责任落实。为给滑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滑某进行入矫宣告。告知滑某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报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身体条件允许,还需定期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实施社区矫正的第一关,应认真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审核对照,准确录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告知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后果。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别于其他类别的社区服刑人员,该类人员并非因为改造好、社会危害性低而进行社区矫正,多是由于健康等原因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及时对其宣告,使其明白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格外重要,特别要强调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定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有别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规定。建立矫正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加强对其有效监管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