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卫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FBSJJJ151642200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卫某(化名),男,196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8日,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卫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调查评估。
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的青浦区检察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金泽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经了解,卫某有残疾,未婚,无业,无通讯方式且长期流浪在外,对其的矫正协助监管有难度。这些调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制作了调查笔录,并与公安派出所沟通了情况。司法所把调查情况反馈给区矫正中心,3月13日经青浦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卫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5日,青浦区司法局收到了青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卫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司法局矫正中心负责接收纳管的同志认真检查了法律文书完备性,于2017年5月6日送达回执,同时通知司法所专职干部及时组织召开宣告会。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卫某患有精神疾病,又无通讯方式,且流浪在外,给组织宣告带来了一定困难。通过查找,2017年5月12日,卫某在其侄子、村委会干部的陪同下到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青浦区司法局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安排成立了由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矫正民警、社区民警、社工、村居帮教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卫某的实际情况,又将其侄子一并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同时召开宣告会,在宣告会上,司法所专职干部宣读了矫正宣告书,宣布矫正期限,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明确专门的矫正小组及成员名单,要求其按时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宣告会后,司法所又与卫某侄子进行了沟通,要求其协助对卫某的日常教育矫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小结】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本案例中,司法局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结合卫某的特殊情况,工作人员认真细致,通过走访等大量工作掌握了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提出了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