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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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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J15164217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安岳县。2016年1月,因放火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形式委托安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安岳县司法局在收到安岳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将刘某委托调查函指派给其居住地城西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城西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及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12月24日经安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2015年10月25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6年1月25日,安岳县司法局收到了安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同日,刘某到安岳县司法局报到。安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一是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刘某的监管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书,并对刘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确保各项责任落实;二是与刘某的监管人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协议书,明确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监管责任;三是对刘某的手机安装了社区矫正定位信息系统,确保能够随时掌握刘某的活动情况,是否有越界等行为发生;四是对刘某确定了社区矫正监管等级,并制定了矫正方案。同时,向刘某宣告了有关日常思想汇报、周电话(口头)汇报、教育学习时间、社区服务时间、请销假制度、居住地变更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城西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入矫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通过依法接收宣告,让服刑人员深刻体会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管理,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恶习行为的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入矫宣告,让刘某认识到缓刑不是不执行刑罚,而是在社区服刑,让她认识到社区矫正也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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