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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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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JJ151638493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9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诸暨市。2017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到诸暨市司法局报到,并由某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诸暨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诸暨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依照“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被告人家属及村委会干部均表示被告人性格开朗,悔改意识较强,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从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罚,他们均能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落实帮教措施。3日后经诸暨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3日,诸暨市司法局收到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11日,张某到诸暨市司法局报到,诸暨市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对张某进行首次谈话并制作了笔录,发放《社区矫正人员须知》并简要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了解了张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居住情况、社会关系等,并录入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签署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告知书、保证书等一系列文书材料,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5月11日,张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入矫。司法所在核实了张某身份后对其进行了矫正初期再犯罪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入矫初期表现为张某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采录了指纹。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驻村指导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定了由张某的父亲担任社区矫正监护人,并签订了监护协议书;确定了由社工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并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从家庭、所居住的社区、社会等各方面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为了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驻村指导员等矫正小组成员以及监护人、志愿者在司法所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间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教育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重点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宣读,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纪律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志愿者各自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对张某开展帮教。张某当场做出承诺,签名确认并宣读承诺书。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尤其是宣告宣誓环节,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与监禁矫正相比,虽然执行刑罚的方式和空间发生了变化,但自己仍属服刑人员。通过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意识,树牢了在刑意识,增强了改造意识,为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牢记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严格规范的入矫程序不仅能确保日后矫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为帮助矫正人员悔罪自新、去除恶习、重归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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