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司法局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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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JJ15163837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男,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沈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4月,南浔区司法局接收到由南浔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对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盗窃的调查委托函。南浔区司法局经过初步审查,指派给沈某户籍地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接到指派后,初步对沈某的情况向其居住的村委会进行摸底了解。后对其父亲、村委会治保主任、周边群众、被害人、片区民警进行走访调查,走访调查过程同步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制作审前调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司法所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情况及合议情况寄至南浔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调查结果后,立即对沈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议,评议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法制部门、执法大队、调查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经过评议,认为沈某为初犯,且具备家庭监管条件及村委会帮教条件,适用社区矫正。并将调查笔录及结果反馈至南浔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7月24日沈某到南浔区司法局报到。南浔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其进行了严肃的首次谈话教育,在谈话教育中向其了解了家庭、学习、社会交往情况,并告知其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通过谈话教育,警示其正视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给其本人敲响警钟,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对其父亲也进行了谈话教育,要求其加强对沈某的关怀和督导,切勿“暴力管教”。并告知沈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7月24日,沈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的规定对沈某开展了入矫宣告。在入矫宣告过程中,司法所再次重申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首先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矫正专管员、村委会治保主任、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协议书,配备了“关爱导师”(社区矫正开展以来,区司法局与区关工委等单位联合下文,在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中聘请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称为“关爱导师”,明确了其工作职责与要求,协助司法局开展“五导”工作,即思想引导、心理疏导、行为教导、帮困助导、创业指导),同时为其安排了社会志愿者,签订了社会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1.入矫初期(三个月或半年)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针对沈某未成年这一特殊身份,司法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矫正工作中,将家庭、学校、村委、矫正志愿者等纳入沈某的社区矫正小组,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有利于营造温暖、友爱、和谐的氛围,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同时,司法所重点与家人和学校老师进行了沟通并建立了联系,三方互通消息,及时联系。
针对沈某寡言少语、不擅交际的性格特点,司法所一方面对沈某开展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确定沈某通过测试表现出来的不稳定因素,然后逐一通过谈话、辅导进行矫治,教授沈某一些解压方式;另一方面邀请心理老师对沈某开展更为专业的心理矫治,鼓励沈某多与外界进行交流、说出自己的心声,从而进一步提升沈某的交流能力和交流意愿。
2.矫正中期(入矫三个月或半年后至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沈某属于未成年且性格内向,大量的有用信息需要司法所去收集。司法所定期走访本人及其家属、所在村委、学校老师,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其学习、生活、思想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矫正方案,提升矫正的实际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往往与他们的辨别是非能力不高、法律知识的匮乏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工作过程中,司法所定期对沈某开展法制教育,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法制小知识的讲解、法律小故事的解说来增强沈某的法制意识。
为了使沈某能够更好的进行矫正,司法所联同区局与其就读的学校协商,让学校能够保留其学籍,使他能够继续学业。让学校在不影响他学习的情况下对其在校时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与司法所保持联系,以保证对其情况的及时掌握。家庭也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与其家长的沟通交流以及灌输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从而帮助他们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实现家庭教育,促进亲子关系。
在矫正过程中,让其参加到社区服务中去,通过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义务性的劳动,使其能够深刻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同时在社区服务中,也磨炼了沈某的意志,使其社会公德心和爱心也得到极大的增强,促进其沈某顺利回归社会。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在于其相处时给予应有的尊重,同时对其所在社区的居民进行沟通,做好事先疏导工作,以免异样的眼光和不公正的对待对沈某的心灵造成打击,为沈某日常生活营造出“正常化”氛围,也有利于其日后回归社会。
3.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沈某正处在心智不成熟,自我认知并不明确的青春期,一旦让其自己为自己贴上了曾经是罪犯的标签后,很容易自暴自弃,彻底否定自己的价值,自己的成长。司法所根据沈某矫正末期心理评估情况,针对性丰富教育内容,促进沈某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其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避免再入歧途。
(六)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7月15日,司法所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解矫流程,对沈某进行了解矫宣告,对其进行解矫教育,告知其回归社会后务必遵纪守法,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期满后,司法所评估沈某在矫期间的表现,对其进行期满鉴定。经合议后,一致认为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现因其服刑期满,建议南浔区司法局对其正常解除社区矫正。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沈某解除矫正的事项进行评议,认为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一致同意沈某解除社区矫正。2017年7月,南浔区司法局矫正科将沈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至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
沈某社区矫正期满后,南浔区司法局、司法所也做好安置帮教衔接工作,与沈某所在村做好对接,及时将沈某纳入归正人员进行帮教。建立沈某安置帮教档案,并由司法所长结对帮扶。
【小结】
1.要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区别对待”。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弱,在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不同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开中过程中,要区分方式方法,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同时,要动员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整个教育矫治过程,营造正确合适的改造氛围。
2.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心理问题诊断干预,引导矫正人员加强对自我的认识,循循善诱地告诫他们要随时保持理智、保持理性、保持冷静,积极培养健康、阳光的心态,正确对待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学会正确调节情绪,保持健康的心理,以实际行动尽快适应社会,并回报社会。
3.要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秉持“保护隐私、以心沟通”的宗旨,在实施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的同时要周全考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私隐保护,月度考核等不予公示,同时封存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