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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接收入矫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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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JJ151637991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化名),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德令哈市。2017年3月,曹某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10日,德令哈市司法局收到乌兰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曹某审前调查的函。德令哈市司法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及时委派河东司法所对曹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走访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曹某日常行为表现,德令哈市司法局形成评估意见,于2017年2月18日以复函的方式回复乌兰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接收情况

2017年3月20日,德令哈市司法局收到乌兰县人民法院对曹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德令哈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文书进行检查。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寄送了回执。

2017年3月20日,曹某到德令哈市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报道,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社区矫正中心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辖区派出所、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告知其准时参加次日的入矫宣告仪式。

(三)组织宣告情况

3月21日上午9时开始对社区矫正人员曹某的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主持,市检察院检察官、长江路派出所民警、河东司法所所长、社区主任以及曹某的保证人参加了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由河东司法所所长宣读了罪犯曹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社矫中心负责人宣读社区矫正缓刑类人员的须知,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告知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责任书。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宣读社区矫正期间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最后由市检察院检察官和派出所民警、社区主任依次对其进行了入矫初始教育。入矫后德令哈市司法局对曹某某进行为期一周的入矫学习教育,对于矫正期间的相关规定、制度以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学习一周后进行闭卷考试。

【小结】

德令哈市司法局自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以来规范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进行入矫登记与接收工作,通过和青海省社区矫正监管平台的有效结合,使社区矫正流程清晰、规范,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效率。通过规范、严谨、仪式感强的入矫宣告仪式,对服刑人员有较好的震慑作用,对其今日的管理有很大的帮助。德令哈市司法局创新开展的入矫教育考试,对其在矫正期限内的应知应会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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