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依法接收入矫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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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1637989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化名),1987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玉树州囊谦县。2017年5月,阿某因犯盗窃罪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5月,囊谦县司法局收到玉树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玉树市新寨村对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和街坊邻居等人员,并作了调查笔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阿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17日,囊谦县司法局收到了玉树市人民法院对罪犯阿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17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18日,阿某到囊谦县司法局报到。囊谦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从今天开始连续7天到囊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5月18日矫正小组对阿某进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与矫正监护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通过向阿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矫正小组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囊谦县司法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服刑人员情况各异。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全面掌握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使其认识到犯罪根源。通过心理矫治矫正服刑人员错误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调动其积极性,帮助其找准自己的位置,彻底告别过去的生活,重树信心,重塑健全人格,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