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接收入矫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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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163779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邱某,女,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7月1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邱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发函委托莒南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莒南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莒南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邱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邱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25日莒南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7月26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接收情况
2016年8月29日,莒南县司法局收到了莒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邱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8月30日,邱某到莒南县司法局报到,莒南县司法局在核实邱某所带刑事判决书及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同时对邱某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告知其三日内到大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大店司法所。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邱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当天,社区服刑人员邱某到大店司法所报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邱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村委会干部(女)、其丈夫、保证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鉴于邱某为女性,矫正小组特意安排有女性成员参加。为给邱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其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对邱某进行了以下宣告:一是宣读了法院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增强邱某的服刑意识;二是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其要认罪服法、遵纪守法,遵守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三是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邱某签收了《社区矫正宣告书》。通过入矫宣告仪式,增强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对于邱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小结】
在本案例中,在矫正小组中吸收女性成员参与,更有利于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而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邱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尽快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