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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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JJ15163752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98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果洛州甘德县,居住地为果洛州玛沁县。201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0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函的形式委托玛沁县司法局对陈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玛沁县司法局根据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对其进行了居住地调查评估。大武镇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对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形成了评估意见,同月底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
2015年12月22日,城西区人民法院将陈某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陈某也于当日前来玛沁县司法局报到。玛沁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矫正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大武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于次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陈某在大武镇司法所报到后,由司法所所长、矫正工作人员成立了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上好第一课,矫正小组组织陈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矫正小组向陈某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双八小时制”、按时签到、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后,按照规定给陈某佩戴了电子腕带,并下载了社区矫正手机APP软件,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自觉性。
【小结】
在入矫接收环节,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调查评估、服刑人员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抓住重点,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依法做好入矫宣告,及时强化教育和管控措施,多措并举,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