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依法接受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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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1634680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化名),男,198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居住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3月3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林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桥东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桥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联合五一路司法所对被告人林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 2014年3月7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同意接受林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2014年3月7日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接收情况
2014年4月2日,桥东区司法局收到了桥东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林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4年4月2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4月2日,林某到桥东区司法局报到。桥东区司法局告知其当日到五一路司法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司法所接到司法局通知后等待林某报到,当日林某并未到五一路司法所办理接收手续,司法所电话通知林某,告知其不按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到司法所进行报道。次日,林某来到司法所后,骂骂咧咧,嫌手续麻烦,工作人员对其耐心解释,并告知其不配合工作的严重后果。林某平复情绪后,对入矫后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及义务表示要全力配合,并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日常行为,司法所随后为其办理了手续。办理完手续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耐心地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让其从本质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林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明确了缓刑不等于无罪,监外不等于自由、不等于不接受管理,如果不接受管理将会失去自由。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林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其妹妹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林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林某妹妹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林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林某在宣告仪式上也做出郑重承诺,表示一定接受矫正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积极改造不良行为和心理,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