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对被宣告缓刑类台湾籍社区服刑人员郑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J151634381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男,1973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台湾台南新市区,但长期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居住地为中山市坦洲镇金斗社区。2017年2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23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郑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中山市司法局进行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

中山市司法局会同坦洲司法所根据收到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郑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郑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工作单位和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过认真研究,中山市司法局形成了同意接收郑某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函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31日,中山市司法局收到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郑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之后,郑某及时到中山市司法局报到。中山市司法局对其录入基本信息,建立执行档案(正档),并将有关法律文书转交指定接收的坦洲司法所。坦洲司法所及时对郑某办理了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坦洲司法所为郑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使郑某接受社区矫正起好步、开好头,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及其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郑某宣读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郑某明确了身份,强化了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郑某按要求当众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小结】

社区矫正是执行刑罚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有利于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和个别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宽大处理,从而自觉地认罪服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要有针对性制定矫正方案,实施“一人一策”,提高教育矫治的有效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要体现人性化关怀,及时帮扶解决思想、工作、生活方面困难,使他们心存感激,懂得感恩。教育他们有能力、机会时又会去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从而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的法律、社会效果。

对外国籍和港澳台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监管、教育、帮扶等方面一视同仁。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