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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董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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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J151223106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董某(化名),男,197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2015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3月3日到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于2017年8月3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5月22日,江苏省常州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董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发函委托淮安市洪泽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洪泽区司法局收到常州监狱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组成调查小组,走访村委会、派出所、家庭成员、邻居等,调查了解董某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邻里及村居民对其拟社区服刑的态度、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对社会的可能危害性等,并制作调查笔录,经洪泽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2017年6月2日,洪泽区司法局向常州监狱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3日,洪泽区司法局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董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8月8日,董某到洪泽区司法局报到。洪泽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老子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矫正宣告情况

老子山司法所为董某建立由司法所负责人、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其所在村居干部、家庭成员、保证人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8月9日,司法所对董某进行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参加。通过向董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有关认罪服判、遵纪守法、日常报告、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在刑意识。告知其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矫正的开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其在刑意识和身份意识。通过入矫宣告、教育谈话,有利于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为其能够顺利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也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努力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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