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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花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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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JJ15122307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花某(化名),男,199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泸水市。2013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9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22日,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花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泸水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泸水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花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花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8月25日经泸水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以邮寄方式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寄送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花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3日,泸水市司法局收到了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花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13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14日,花某到泸水市司法局报到,泸水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上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15日上江司法所对花谋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严格按照宣告程序进行,对被宣告人身份进行核实,宣读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宣告《社区矫正宣告书》及矫正期限,宣读矫正小组成员名单和矫正小组责任,宣告社区服刑纪律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管理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接受矫正。

宣告仪式上,矫正小组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矫正协议书》,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入矫宣誓,起到了亮身份、定规矩、明责任、促管理的作用。

通过入矫宣告,为社区服刑人员上了社区矫正“第一堂课”,进一步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改造意识和纪律意识,为社区服刑人员切实悔过自新、确保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花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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