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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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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SJJJ15122303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男,199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精河县。2018年11月,因交通肇事罪被精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9月20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阿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精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精河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精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阿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阿某居住地村队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30日经精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9月30日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阿某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23日,精河县司法局收到了精河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阿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1月23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23日,阿某到精河县司法局报到。精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社区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首次教育,县司法局要求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村队警务室民警、社区干部、阿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阿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在矫正中心,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阿某进行了首次谈话教育,阿某初次犯交通肇事罪,其本人表示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因夜间超速行驶导致将行人撞成重伤,其本人表示今后将多学习法律知识,配合矫正工作;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要求阿某在三个月内接受严管,由镇司法所对进行管理,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宣告环节至关重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依法接收入矫,组织其参加入矫宣告活动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到自己因为不遵守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和家人都会造成一定伤害。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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