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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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J151223013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化名),女,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2010年8月,因组织卖淫罪被浙江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11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2015年12月16日,宋某到西安区司法局报到,由仙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宋某初次接触后,即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帮助其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使其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建立自信心,逐步适应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宋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她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宋某第一次来所报到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会认真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了其家庭、生活和工作情况,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从而消除其抵触情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宋某犯罪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对她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宋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宋某参加社区服务和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对宋某开展心理辅导,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她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她,让她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宋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4+X”矫正小组,对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宋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宋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两年多时间里,能够主动服从管理,认真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她逐步重拾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希望。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实现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