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谭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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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1222992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居住地为长治市沁源县。2017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20日,沁源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谭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沁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接到法院委托调查后,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成调查评估小组。4月23日,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了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小组走访了谭某居住地村委会和邻里群众、所在单位,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26日,司法局经研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送达沁源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谭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日,沁源县司法局收到了沁源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谭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2日送达了回执。
5月2日,谭某到沁源县司法局报到。沁源县司法局刑罚执行股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李元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5月8日,在沁源县司法局管教中心举行了入矫仪式,由刑罚执行股股长主持、李元司法所所长、谭某所在煤矿办公室主任、村委干部参加仪式。首先司法所所长宣读谭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着分局领导对谭某进行入矫宣告,并作了重要规劝讲话;然后司法所所长宣读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谭某宣读入矫誓词。
【小结】
审前调查评估是判定被告人(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社区矫正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调查评估是一项重要内容,是判定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是刑罚个性化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家庭情况、学习经历、成长经历、精神状况、性格特征、社会交往、犯罪动机及事后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能够有效把好社区矫正“进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