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SJJJ151222936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裴某(化名),男,199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2016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2月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向杭锦旗司法局寄送委托调查评估函,委托杭锦旗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裴某的居所和户籍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表现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
2015年12月11日,杭锦旗司法局根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指派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两名工作人员与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裴某的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调查了解了裴某的居所、户籍、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走访了裴某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主任、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周围邻居、同学、同事等人员,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电话核实了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民事赔偿协议和谅解书内容。2015年12月13日,经杭锦旗司法局适用前调查评估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5年12月14日送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裴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23日,杭锦旗司法局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裴某判处管制的相关法律文书。核对文书齐备后,电话通知罪犯裴某按期到司法局报到。2016年2月24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了回执。2016年2月24日,裴某到杭锦旗司法局报到。杭锦旗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核实制作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签订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告知书、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告知书、接受手机定位承诺书、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注意事项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单,告知其三日内到独贵塔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办理服刑人员登记接收手续,明确告知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使社区服刑人员在阳光下监管改造。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使裴某提高服刑意识,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包村干部、派出所民警、裴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裴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日常报告、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登记接收和宣告,是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程序性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必须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接收和宣告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裴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裴某犯非法拘禁罪,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年轻气盛,信任所谓的江湖义气造成的,通过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引导其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