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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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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JJ151222922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化名),男,197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3年12月,因盗窃罪被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2月27日。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8月18日,贵州省羊艾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周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收到贵州省羊艾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指定周某某居住地溪北片区司法所对周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溪北片区司法所调查走访了有关村民委员会。经调查,周某某家庭关系和经济状况良好,家庭关系稳定,妻子在家附近打工,有一个孩子尚未成年,家人经常到监狱探望周某某。家属表示周某某如在社区服刑,一定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调查走访后,将调查评估意见报社区矫正科审核。

2015年8月24日,花溪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贵州省羊艾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接收情况

2015年1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收到了贵州省羊艾监狱对罪犯周某某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齐全完备,于2015年12月22日送达回执。

2015年12月22日,周某某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成立矫正小组。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司法所为周某某确立了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溪北社区群众工作中心干部、家属共同组成,并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明确矫正小组责任。矫正小组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责任:司法所负责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村委会、家属负责协助司法所对周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其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周某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汇报。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周某某是一名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近两年的监狱改造生活后,帮助他顺利回归社会是矫正工作的一个重点。通过对周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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