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肯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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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JJ15122288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肯某某(化名),男, 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2017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金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0日,丹巴县司法局收到金川县人民法院关于肯某某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函,于2017年7月11日前往肯某某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其进行调查评估。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肯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肯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7月12日经丹巴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12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肯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28日,丹巴县司法局收到金川县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核对接收并送达回执。
2017年7月31日肯某某到丹巴县司法局报到,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正式由丹巴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告知肯某某持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于三日内到巴底司法所报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肯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局会同司法助理员及其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肯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肯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肯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