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闫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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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JJ151222816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闫某(化名),男,199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2016年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闫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兴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兴城市司法局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葫芦岛市适用非监禁刑审前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闫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台子乡的派出所、闫某所在村、闫某家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月28日,经兴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月2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16日,兴城市司法局收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罪犯闫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是否完备,于2016年2月16日送达回执。
2016年2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闫某到兴城市司法局报到。兴城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刘台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刘台子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2月16日下午,刘台子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进行入矫宣告。该宣告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及家属参加,仪式首先宣布了宣告纪律;宣读了判决书、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闫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时报到、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学习劳动等活动;最后闫某当场做出承诺,签名确认并宣读承诺书。宣告中,主持人公布了为社区服刑人员闫某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及成员情况,同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对闫某进行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教育,鼓励他走出过去的阴影,遵法守法,开始新的生活,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接收和入矫宣告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使新入矫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使其明确自己的身份,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为以后的日常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