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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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JJ151222769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化名),男,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2015年8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6月9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委托奈曼旗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宋某调查评估。奈曼旗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的意见》,组织对被告人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6月15日经奈曼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5年6月16日向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接收情况
2015年8月13日,奈曼旗司法局收到了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回执。
2015年8月13日,宋某到奈曼旗司法局报到。奈曼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青龙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8月14日,宋某按规定时间到青龙山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建立档案。青龙山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要求矫正小组督促宋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以及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反映宋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其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旗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要求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与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书面汇报一次,并参加每月由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宣读了矫正小组成员名单,明确了矫正小组责任,明确监督人在矫正期间应当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同时在宣告仪式上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监管协议书,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等相关学习资料。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宋某进行入矫谈话,劝诫他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顺利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宋某也表示,在社区矫正小组的帮助下,一定会努力改造,争做守法公民。
【小结】
缓刑人员往往存在罪犯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不强的问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并举行入矫宣告,不仅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而且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由司法所、村委会及其家属共同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并制定相应的教育矫正方案,意义在于动员社会力量全方位地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争取让其早日端正思想态度,转变人生观及价值观,完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