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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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J15122274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1996年10月,刘某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1年1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4月,刘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5月,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刘某已婚,夫妻二人均无稳定工作,育有一女(在上幼儿园),现居住房屋为公租房。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居住地核实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进行居住地核实,并于2017年7月5日致函石景山区司法局,委托进行居住地核实。
司法局收到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安排某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居委会干部进行实地走访,考察刘某居住环境等情况,并作了调查笔录。因刘某提供的住所性质为公租房,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核验了其公租房租赁证明。
7月6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及其妻子到达司法所,按照要求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公租房租赁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验证并留存复印件。当日下午,司法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居住地信息属实的回函,同时提供了相关附件,包括刘某及其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人的结婚证复印件、其妻签署的协助监督帮教保证书、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5日,刘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签署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7月1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即送达了回执。7月24日,刘某到北京市石景山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让其签署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告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实施电子监管,让其签署电子监管告知书,为其佩戴电子监管腕表。
7月26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刘某居住地片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刘某妻子等相关人员,在司法所内对刘某进行宣告接收。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矫正社会工作者、居委会干部、片警以及刘某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组织签订了矫正责任书。
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古城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片警、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向刘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以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宣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告知其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调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当面报告,矫正期间不得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区县等要求,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宣告仪式上,司法所还向矫正小组成员宣读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七包一”小组成员的职责: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报告、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有实际困难及时反馈给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刘某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表,根据其填写的情况进行评分,形成评估报告,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由于刘某患有丙型肝炎,不能参加集中教育,因此在宣告接收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所内对其进行初始教育。鉴于刘某有吸毒史,且多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况,司法所要求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控制情绪,提高自控能力,遇事冷静处理。
刘某夫妻二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工作,女儿年幼,全家靠吃低保金、住公租房生活,家庭经济负担可能导致刘某再犯罪。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加强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实时掌握刘某情况,并鼓励刘某积极寻找合适工作,实现自食其力。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常言道:“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对于做好教育矫正工作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回顾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依法接收过程,有三点启示:
(一)扎实组织调查核实,是做好接收工作的重要前提
收到法院关于开展居住地核实和进行社会调查的委托函后,司法所高度重视,通过走访居委会干部、实地考察、验证相关证明材料等,全面、准确地掌握了刘某相关情况,为接收工作顺利展开奠定了可靠基础。
(二)走实走好宣告程序,是实施教育矫正的重要环节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一靠矫正小组教育监督,二靠社区服刑人员依法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为此,接收刘某入矫后,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严密、严肃、严格举行接收入矫宣告仪式。一方面,向刘某宣告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严明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守的相关纪律、规定、要求,树立和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使刘某知敬畏、存戒惧、守法纪;另一方面,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分工,形成了做好教育矫正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有的放矢开展教育,是强化矫正实效的重要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贵在教育,也难在教育。其中,初始教育更是首当其冲、重中之重。考虑到刘某患有传染性疾病、不便参加集中教育,家庭生活困难、再犯罪风险较大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在接收当日,即对刘某进行初始教育,在组织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其曾经吸毒的情况,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和职业规划教育,引导其认清吸毒危害、增强自控能力、抵制毒品诱惑,同时树立就业信心,谋求合适工作,尽好该尽的家庭责任。
目前刘某已就业,教育矫正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