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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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1222700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男,196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3年12月,因犯贪污贿赂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3年12月24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阿城区司法局报到。2013年12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12月15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阿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阿城区司法局收到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还听取了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杨某邻居及亲属的意见,以上人员均同意对被告人杨某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走访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0日经阿城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1日向阿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3年12月23日,阿城区司法局收到了阿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判决书等相关文书。经检查,相关刑罚执行法律文书完备,阿城区司法局于当日送达了社区矫正执行回执。
2013年12月24日,杨某到阿城区司法局报到。阿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同时进行了简短的思想教育,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3年12月26日,杨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杨某居住地社区相关人员、杨某亲属和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同时,司法所举行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参加的入矫宣告,通过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还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工作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公、检、法、司等机关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各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严格、规范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程序,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从源头上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入矫宣告使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同时,通过明确矫正小组及其亲属、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为司法所下一步进行监管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