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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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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JJ15122267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雷某(化名),男,198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雷某接收情况

2017年8月10日,永泰县司法局收到了台江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8月10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8月10日,雷某到永泰县司法局报到。永泰县司法局为其依法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富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富泉司法所为雷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确定雷某的妻子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是希望其妻子能够从思想上、心理上给予雷某更多的关爱,经常与其沟通交流,从思想上开导,从情感上温暖,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关爱。确定村委会干部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是希望村干部平时能够对雷某就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思想品德等方面开展面对面的思想教育,从思想上引导其尊重法律,遵从道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进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给雷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组织对雷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其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变更居住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雷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富泉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在组织宣告前,工作人员通过多方走访了解到雷某文化程度低,在成长过程中长期缺乏法律和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意识不强,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价值观。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决定组织律师到雷某家中为其说理释法。律师对雷某展开了以案释法教育,对该项罪名进行了解释,并结合法院判决书对雷某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就其存在的疑惑进行了解答。雷某听了律师的讲解,才真正明白,并且后悔自己之前没有认真学习法律。

【小结】

在日常生活中,酒后驾车行为频繁发生,很多人因酒后驾车被判处缓刑后,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对行为危害认识不足,甚至还有人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等等。通过律师走近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社区服刑人员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知识解答他们的法律问题,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使其认罪服法,转变观念,增强其回归社会、做守法公民的信心,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巩固矫正成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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