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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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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JJ151222587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2001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汝州市。201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9日,黄某某在其母的陪同下,携带法律文书到汝州市司法局报到。经矫正科工作人员核查,法律文书齐全,但因黄某某是未成年人,为其单独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黄某某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监管规定,要求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黄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黄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黄某某母亲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因涉及未成年,以上宣告在保密情况下进行)。通过向黄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对堵塞衔接漏洞和顺利实施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法律文书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针对黄某某系未成年,要区别情况,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促使其树立服刑意识,明确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为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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