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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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J151222533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男,195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2016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因患弥漫性腹膜炎、急性肾损伤等疾病,2017年1月,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监狱对因病情危重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冯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鹿泉区司法局收到石家庄监狱的委托函后,在河北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协调下,第一时间安排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北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冯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冯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月22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重大执法事项审议委员会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当日向石家庄监狱提交了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24日,鹿泉区司法局收到石家庄监狱通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冯某暂予监外执行,因冯某病情危重,双方决定在河北省胸科医院办理交接手续。当天上午11时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石家庄监狱、冯某妻子一起在河北省胸科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在病房内对罪犯冯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
2017年1月25日,由于冯某病情危重,其妻代冯某到鹿泉区司法局报到,鹿泉区司法局为冯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为随时掌握冯某的病情变化,要求冯某妻子每天下午4点向司法局报告冯某病情,每三天司法局安排人员到医院实地了解冯某治疗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冯某如出院或转院要提前两日向司法局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发生死亡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司法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冯某病情危重,情况特殊,2017年1月26日,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1月26日上午,司法所长会同村委会干部、冯某妻子在医院向冯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知晓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月书面报告、季病情复查、外出请假、迁居审批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冯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鹿泉区大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有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相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冯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病情严重,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司法局在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针对调查对象,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完成了调查评估。在办理交接、宣告方面也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实际的方式将社区矫正有关制度落到了实处。通过对因病情严重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冯某依法接收入矫,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高度负责、积极履职的扎实作风,让服刑人员亲属感受到人性化的管理,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