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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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JJ15122250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4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07年10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10月20日,云南省丽江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刘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同心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4年10月24日,同心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云南省丽江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4日经同心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4年11月6日向云南省丽江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5年2月13日,同心县司法局收到云南省丽江监狱对刘某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遂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回执。
2015年2月16日,刘某到同心县司法局报到。同心县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下马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建立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刘某的自身情况和犯罪类型,制定了社区矫正计划,并向矫正小组说明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后,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对刘某的管理能有效进行。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与刘某共同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庄重的仪式感使刘某意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何为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意义、期限。宣告了有关法律法规、细则、社区服务、请假迁居,报到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使其明确自己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身份,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每月按时报到,参加社区服务,活动范围不得超过规定区域。当场开通刘某的定位手机,并向其宣告了定位手机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保证定位手机24小时随时开通。根据刘某的心理状况,制定心理矫正计划。宣告了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下马关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对其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刘某适用社区矫正前进行严格调查评估,依法接收入矫,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计划,开通定位手机,举行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开始就要做好接受管理和监督的心理准备,并将自己及时纳入到社区服刑人员这个特殊人群中。
从接收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始,司法所就做好充分准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