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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龙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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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JJ15122246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龙某,男,1991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万宁市。2016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龙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万宁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万宁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龙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0月26经万宁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10月2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龙某接收情况

2016年12月14日,万宁市司法局收到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14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19日,龙某到万宁市司法局报到。万宁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山根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及龙某父母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关于成立龙某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小组的通知》、《矫正小组成员登记表》,并与矫正小组、志愿者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龙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和派出所民警、检察院检察官等在山根司法所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龙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社区服刑人员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与社区服刑人员龙某签订《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和《接受社区矫正动态手机定位保证书》,对其实施手机定位监控。万宁市山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龙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和签订有关责任书、协议书、保证书等履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管理规定,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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