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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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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J151222450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70 年 8 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2011年7月,因犯受贿罪被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9月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至广东省清远监狱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30日,广东省清远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南雄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南雄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广东省清远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假释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收集了意见书。2017年11月9日经南雄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1月10日向广东省清远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2月4日,南雄市司法局收到了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2月5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2月5日,李某到南雄市司法局报到。南雄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工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街道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李某宣告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由居住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李某实施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随后对李某进行了警示教育,李某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在本案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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