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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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J151222435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化名),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6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2月9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韩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韩城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韩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高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15日经韩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2月16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接收情况
2017年1月3日,韩城市司法局收到了韩城市人民法院对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月3日,高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韩城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指导员、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高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当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除了对人和相关材料的接收外,宣告教育在整个矫正过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必须通过严肃完整的程序,提高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意义的认识,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