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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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JJ151222397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197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建设兵团某师。2016年6月,因贪污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6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进行评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陈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邻居、朋友等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陈某居住地社会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24日,经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研究决定,最终形成了陈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6月24日向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接收情况
2016年6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收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6月28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6月28日,陈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巴里巴盖垦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干部、派出所管区民警、其配偶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居委会干部、派出所管区民警、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