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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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J15122234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瑞昌市。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2017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2月6日,江苏省宜兴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陈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瑞昌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瑞昌市司法局收到江苏省宜兴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陈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2月14日,经瑞昌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同意对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于2017年2月14日向江苏省宜兴监狱提交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6日,瑞昌市司法局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6月6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2017年6月7日,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到瑞昌市司法局报到。瑞昌市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高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高丰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情况,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6月12日,高丰司法所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进行入矫宣告,派出所、村干部、其家属等矫正小组相关人员全部到齐,按照规定程序向陈某某宣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还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高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在接收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对文件不完善的,需发函至相关单位,要求补齐相关文件材料。同时严格要求服刑人员必须按时入矫报到,认真接受社区矫正。